浙江博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博澳染料工业有限公司、某某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6民初468号之一 原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天正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博澳染料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8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澳贸易有限。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仑区梅山石化交易大楼**楼**室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系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博澳染料工业有限公司、***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依法减半收取33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00元,由原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