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604执133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博澳染料工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虞辉煌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79567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虞商初字第0145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上虞辉煌线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虞辉煌线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虞辉煌线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上虞辉煌线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73×××52的存款人民币2835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