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20533号之二
原告: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汶浦中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933564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贤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贤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甙元植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苏桥经济开发区淮河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659513633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甙元植物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28元,减半收取11514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共计16514元,由原告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