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3民初8052号之一
原告: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汶浦中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933564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贤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贤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益阳九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泉交河收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63998086X。
原告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九闻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20元,合计928元,由原告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