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江苏泰格化工有限公司、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7执恢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泰格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9335649H,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泰格化工有限公司、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连商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泰格化工有限公司、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依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有数十起涉及被执行人江苏泰格化工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
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江苏泰格化工有限公司、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苏07执恢24号,执行依据:(2015)连商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