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亚香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昆山市亚香日用香料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7执异19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昆山市亚香日用香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江苏泰格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连云港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泰格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格公司)、昆山市亚香日用香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中行连云港分行与泰格公司、亚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连商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一、泰格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行连云港分行借款本金199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4月20日利息、罚息、复利为225622.73元,自2015年4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及方式计算)。二、泰格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行连云港分行律师费15万元。三、亚香公司、***、***对泰格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亚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泰格公司追偿。四、如泰格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履行,中行连云港分行有权就泰格公司用以抵押登记的灌他项()第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灌房他证燕尾字第0××3号、0××4号、0××5号、0××6号、0××7号、0××8号、0××7号、0××8号、0××9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以及苏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211台机器设备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429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954元,由泰格公司、亚香公司、***、***连带负担。 根据中行连云港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连执字第00376号。2016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15)连执字第00376号结案通知书。2019年5月27日,本院作出(2017)苏07执监392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5)连执字第00376号结案通知书,本案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苏07执恢24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有数十起涉及被执行人泰格公司的执行案件。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19)苏07执恢24号之一执行裁定:中行连云港分行与泰格公司、亚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苏07执恢24号,执行依据:(2015)连商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 ***向本院提出异议称,本案不属于指定执行案件范围,且***提出的异议正在复议中,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本案不应指定执行。请求:撤销(2019)苏07执恢24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本案由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按财产查封顺序作出对拍卖款的分配方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并非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所有行为均可提出异议,本案中,根据***主张的异议事由,其实质系对本院将相关执行案件指定下级法院执行不服而提出异议,但本院的指定执行行为系法院内部对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行为,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可能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具体执行措施,不属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异议的执行行为。故***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法定的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对其异议申请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申请复议须知 一、复议申请书原件1份(申请人为个人的,用蓝黑或黑色墨水笔签名并捺印或者盖章;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印章);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执行法院名称、异议文书案号、相关执行文书案号;3.复议请求;4.事实及理由;5.送达地址及具体联系方式。 二、复议申请书副本(份数与裁判文书中的当事人人数相等); 三、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1份(复议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相关证据清单及材料; 五、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和联系方式。 上述材料请于法定期限内寄交: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