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1民初503号
原告:厦门澄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纺织东路73号25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厦门标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兑英南路255号(4号楼)九楼910、9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澄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标安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厦门澄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厦门澄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特邀调解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