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107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ABB低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ABB低压电器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联***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ABB低压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7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首先,北京ABB低压电器有限公司(下称ABB公司)从北京中建金林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建金林公司)处承租的房屋所属土地系中建金林公司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开发区管委会)处承租所得,而中建金林公司与开发区管委会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于2019年8月20日解除,开发区管委会也已就该生效判决于2020年10月30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案涉土地上的建筑物。其次,案外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首创公司)在另案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中已经确认其享有ABB公司2019年11月8日之前的租金及房屋使用费的权利,并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冻结了ABB公司应付中建金林公司的租金6000万元整,首创公司称该6000万元中包含2019年11月8日之后的房屋租金,其已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主张该笔租金债权,目前该案立案申请已通过材料初审。故对于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案涉土地使用费的权利归属问题的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明确。中建金林公司对2019年11月8日《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后的占有使用权是否享有权利直接影响到***是否享有代位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75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ABB低压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 59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壤
书 记 员 **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