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西奥东升涂料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涂料系统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特159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涂料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蓬苑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申请人):***,男,1987年2月1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申请人******涂料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涂料系统有限公司称,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关于其违法解除被申请人劳动合同的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撤销浙慈溪劳人仲案【2019】725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一、申请人******涂料系统有限公司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被申请人***违反公司制度,严重影响公司生产安全,公司做出开除的决定符合公司制度要求,且符合劳动法规定。二、申请人公司的制度是按照公正公开的法律规范制定的,符合劳动法的要求。三、开除被申请人流***公开,符合劳动法相关流程。综上所述,浙慈溪劳人仲案【2019】725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未作答辩。 经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慈溪劳人仲案【2019】725号仲裁裁决,裁决:一、******涂料系统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8月5日工资8094.40元;二、******涂料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492.80元(6746.40元×2倍)。以上款项合计21587.20元于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院审理期间,申请人******涂料系统有限公司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生产任务表,拟证明被申请人工作发生重大失误;2.客户投诉邮件,拟证明被申请人的产品导致客户投诉;3.派调色人员去处理投诉产品产生的交通费,拟证明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交通+人工);4.员工手册,拟证明被申请人违反公司制度;5.新员工入职培训记录表,拟证明入职后培训员工手册内容、安全教育培训、公司制度培训并签字;6.调色员考核标准,拟证明被申请人违反公司制度;7.2019年2月份考勤表,拟证明被申请人2月份后旷工不来上班的事实;8.劳动合同,拟证明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的事实;9.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拟证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10.情况说明,拟证明被申请人用微信辱骂领导,不服从公司管理制度的事实;11.通报,拟证明被申请人出现工作失误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公司按照《员工手册》给予处罚并通报的事实;12.公告,拟证明关于被申请人不认可公司给予的处罚决定,最终公司对其的开除决定进行公告;13.关于《员工手册》讨论制定的会议纪要,拟证明《员工手册》经员工代表大会制定通过。在庭审中,申请人又当庭提交了证人证言、关于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函、EMS邮件回执,上述三份证据拟证明申请人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是符合正规流程的,且系合法的。被申请人***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事实的认定需要依据相应的证据,证据的采信实际上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故本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对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六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中,******涂料系统有限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认定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错误,依法应当撤销的理由,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六种情形。综上,申请人******涂料系统有限公司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涂料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娜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