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6民初635号
原告:杭州康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工业区城北工贸园装饰超市2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若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宝石二路2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招待所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康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若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康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若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康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康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6元,由原告杭州康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