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111执790号
申请人: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杜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沈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云南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辽0111民初11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辽0111民初11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按时履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