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5民初6203号
原告:云南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某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石牌路2号。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
原告云南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云南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