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绿A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绿A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81民初2198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7月30日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绿A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受理原告***诉被告云南绿A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被告云南绿A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云南绿A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侯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