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03执389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福彬新科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沿江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643614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宾雅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14号,组织机构代码:56704688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福彬新科化学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宾雅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12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0748.8元,并支付利息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8月16日就本案还款金额、期限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203执38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杨
审判员 **炯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