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民初12314号
原告:苏州福彬新科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沿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76436143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淮安***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东九街东侧、砚马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0727184769。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福彬新科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福彬新科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7元,由原告苏州福彬新科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