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680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福彬新科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沿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师(苏州)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大有印染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区昌柳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苏州福彬新科化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大有印染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5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山东大有印染织造有限公司支付苏州福彬新科化学有限公司货款26234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623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自2019年3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6元减半收取2618元,由山东大有印染织造有限公司负担(苏州福彬新科化学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618元由本院退回,山东大有印染织造有限公司应负担诉讼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273281.05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0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2019年10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12月12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于2020年1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73281.05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81民初5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步全赢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