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盈化学(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福彬新科化学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圣祥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3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福彬新科化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764361437,住所地常熟经济开发区沿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JIANGCHIH-SHUN(***)。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市圣祥皮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679810578C,住所地扬州市文峰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福彬新科化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圣祥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127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扬州市圣祥皮革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福彬新科化学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于2020年3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款由双方自行交接。二、若被告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若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原告仍可按原诉讼请求货款本金50770元中被告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捺印后立即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6元,由被告承担,于2020年3月15日前直接支付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福彬新科化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6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2、2020年6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苏K×××××、苏K×××××汽车两辆,本院对其采取了查封措施,期限2020年7月2日至2022年7月1日,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后本院于2020年9月3日、11月5日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与上述结果一致。 3、本院经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经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常熟市范围内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0年6月29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查询其名下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514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委托执行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未实际控制的车辆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顾 宏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