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3413号
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31602494K。
法定代表人:刘朝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元,生于1992年12月5日,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集安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36号海外大厦14楼B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13807461J。
法定代表人: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海南集安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集安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南集安自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25元,由原告四川久远智能监控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奂思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君理
书 记 员 龚 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