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利田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利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金顺德化工涂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23民初2640号 原告:江苏利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黄海四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70545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金顺德化工涂料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东安村委会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10284655XD。 法定代表人:***,厂长。 原告江苏利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金顺德化工涂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利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利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利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江苏利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石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