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23民初2611号
原告:江苏利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黄海四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70545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亿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黄湾镇闸口村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307335470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江苏利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亿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江苏利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两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利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利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江苏利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