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23民初3722号
原告:江苏利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黄海四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70545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如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志柳劳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曹埠镇上漫社区二十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31374990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利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志柳劳护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2019年8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利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利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江苏利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