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23民初3723号
原告:江苏利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沿海经济开发区黄海四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70545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如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旭东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骑岸镇上雁村10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588431775D。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3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江苏利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旭东手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利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利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利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