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525执1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利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黄海四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新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利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田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新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皖1525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利田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凯公司立即给付货款及违约金478100.34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
本院立案后,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新凯公司的下落,本院通过张贴公告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新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到庭接受财产调查的传票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该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网络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此外,本院还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霍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到霍山县经济开发管委会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公告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未到庭。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本院经核实,该案在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为防止被执行人将来申请恢复执行后领取标的款,本院已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该案可以领取标的款中的485172.34元;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情况、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效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结果,同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必要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