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623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利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被执行人:山东阔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利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阔辉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的(2022)苏0623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山东阔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利田科技有限公司承包款及费用685785.19元,并支付利息(以685785.19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29元,保全费用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总计15129元,由原告江苏利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山东阔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82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金额696114.19元、执行费936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3年2月2日、5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综上,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于查询到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山东阔辉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V×××**宝骏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采取了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为两年,未实际控制)。
对于被执行人山东阔辉贸易有限公司开设于建设银行××支行370××297账户,本院于2023年5月13日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未发现有效存款)。
二、2023年2月3日,通过南通中院综合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2023年5月10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未能发现其有经营痕迹,亦未找寻到该地址,现场联系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确认,但对本院调查予以认可。
同日,本院线下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财产线索。
四、2023年5月10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各项措施并征求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2023年5月13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禁止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3707××023)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相关消费行为。
综上,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标的金额696114.19元、执行费9361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调查笔录、终本约谈笔录、查封裁定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冻结的银行账户和查封的车辆外,未获得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信息,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623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及其他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