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汇百实业有限公司

盐城汇百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982民初第5488号
原告:盐城汇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28325,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生物科技园经二路西、纬二路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2年1月5日生,住盐城市市区。
被告:***,男,汉族,1965年7月20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盐城汇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百公司)与被告***、***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汇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20万元,并承付此款自2015年6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被告***对被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6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2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于2013年8月初归还。当时,原告向被告***交付了8***汇票,面额计32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又于2015年3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并由被告***为该还款计划提供了连带担保。但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
被告***、***均未答辩。
原告汇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借条1份、承兑汇票复印件8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7月6日向原告借款320万元,以及交付方式;2.还款计划1份。证明被告***计划于2015年7月底还清全部借款的情况,以及被告***提供担保的依据。
本院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16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20万元,并由被告***向原告汇百公司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借到银行承兑汇票8张,计叁佰贰拾元万整,于2013年8月初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经原告汇百公司追要,两被告又于2015年3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一份,载明:“所借汇百公司叁佰贰拾万元,于2015年5月底前还80万元,余款在2015年7月底前还清,担保期二年;计划还款人***;担保还款人***”。因两被告一直未能还款,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汇百公司与被告***间的企业借贷以及与被告***间的保证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依法应承担偿还责任。因被告***未能按约偿还,又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并约定于2015年5月底前还80万元,余款240万元在2015年7月底偿还,但仍未能归还,故原告汇百公司主张还款320万元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支持其中80万元自2015年6月1日起、240万元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因被告***在还款计划中对被告***的借款作了担保,但未约定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应为连带责任担保,且在担保期内。故原告盐城汇百实业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对被告***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举证权利,由此可能产生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偿还原告盐城汇百实业有限公司借款320万元,并承付其中80万元自2015年6月1日起、240万元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4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500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0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列
代理审判员 周   婧
人民陪审员 黄   义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代)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三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