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汇百实业有限公司

盐城汇百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982执20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汇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833628325,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生物科技园经二路西、纬二路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月5日生,住盐城市市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7月20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盐城汇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百公司)与被执行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5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查封了***所有的苏A×××××、苏A×××××小汽车。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如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