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982执20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汇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833628325,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生物科技园经二路西、纬二路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月5日生,住盐城市市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7月20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盐城汇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百公司)与被执行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5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查封了***所有的苏A×××××、苏A×××××小汽车。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如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