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2民初3103号
原告:***,男,1957年1月1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草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汇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833628325,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生物科技园经二路西、纬二路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盐城汇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2019年7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