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977号
原告:北京易联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瑞旗家园29号楼8层8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岩前镇双坊村欧塘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易联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易联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易联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易联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易联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