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联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易联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977号 原告:北京易联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瑞旗家园29号楼8层8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岩前镇双坊村欧塘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易联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易联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易联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易联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易联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