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联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易联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孚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10号 原告:北京易联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瑞旗家园29号楼8层8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岩前镇双坊村欧塘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易联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孚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北京易联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北京易联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30万元。 本院认为,北京易联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易联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北京易联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霏)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