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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某某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3民初776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对原告南京***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苏011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苏011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判决主文中“驳回原告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应补正为“驳回原告南京***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17元,由原告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6217元,由原告南京***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见习书记员  曹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