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3民初776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对原告南京***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苏011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苏011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判决主文中“驳回原告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应补正为“驳回原告南京***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17元,由原告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6217元,由原告南京***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见习书记员 曹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