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民初9811号
原告: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路***技园C1-2栋东段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589435065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411734799。
被告:深圳市瀚海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一路116号深业进元大厦2座5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90671472。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