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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某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民终11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仙林大学城纬地路9号F7栋307、3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路***技园C1-2栋东段1-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科公司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科公司与***公司不是凭样品买卖的特种买卖关系,而是一般合同关系。首先,***公司于2017年1月5日通过邮件向***科公司发送采购订单,并在邮件中明确:“附件Excel表格为这次订单的内容、量和具体要求”,故***公司向***科公司采购的120组Duplexadapter系定制产品而非凭样品买卖;其次,双方于2017年1月12日就案涉货物签订采购订单,采购订单为双方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的书面形式,采购订单中没有约定双方凭样品买卖;再次,***科公司系美国IDT公司的代理商,***科公司将2只IDT公司的样品提供给***公司进行测试,***公司向***科公司提出了具体的案涉产品内容、量和具体要求,故不是凭样品买卖的特种买卖,具体为双方对报价等问题协商一致后,***公司于2017年1月5日通过邮件的方式向***科公司发送采购订单,并为防止序列理解错误,将120种定制产品的内容、量和具体要求单独列在Excel表格中作为订单附件;最后,2017年1月6日,***科公司关联公司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再次与***公司确认120组订购产品的详细信息,***公司在邮件中回复“引物序列及修饰没有问题”。二、即使本案合同关系认定为凭样品买卖的特种关系,一审法院应当以***公司向***科公司发出的案涉产品具体要求的文字说明作为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公司向***科公司出具了案涉产品的具体要求,因案涉产品现存放于***公司处,但***公司一审期间不向法院提交样品,应视为“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故一审法院应当依据文字说明作为评判案涉产品是否合格的标准,美国IDT公司出具的质控文件可以证明案涉产品与***公司的文字说明相符,故***科公司交付的产品符合质量约定。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本案并非凭样品买卖的特种买卖关系,故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科公司依据与***公司之间的采购订单及***公司向***科公司提出的案涉产品的内容、量和具体要求,通过关联公司***公司向IDT公司采购案涉定制产品,***科公司已将案涉120组产品及厂家质控文件交付给***公司,***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且在双方往来过程中,***科公司已承认其交付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故***科公司无权要求***公司支付全额货款。案涉交易流程为:***科公司向***公司报送报价单和具体参数,***公司按照***科公司提供的两件样品对产品进行测试,在邮件中明确将测试作为入厂标准,此后***科公司所供两批货物在检测过程中,2017年4月10日***公司指出第一批货物质量问题,***科公司同意给予50%货款优惠并告知后续订单中可以冲抵,在第二批货物检测中***公司再次发现质量问题并邮件告知***科公司,***科公司对两次检测出的问题均予认可并重新补货。2017年5月18日,***公司于产品溶解后进行功能检测时又发现整体都不符合要求,以邮件方式向***科公司反馈,***科公司收到邮件后虽然未认可质量问题的原因是供货方导致,但是2017年5月18日其回复的邮件中对质量问题本身是认可的,只是推脱称溶解后对产品衍生质量不负责任,并提出质量问题是***公司下订单时提供的化学修饰因素导致,但对此未提供证据证明。 ***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公司向***科公司支付货款3278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诉讼费用由***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12月间,***公司对***科公司提供的2只样品进行测试实验后取得相关数据,确定后续采购的货物纯化方式与样品一致。***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科公司发送采购订单,订单显示产品名称为Duplexadaper,规格型号为33nmoleperduplex,品牌为IDT,数量120个,单价3025元,总价为363000元,预计交货时间2017年2月8日,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后***公司于2017年3月底、4月初分两批收到***科公司交付的全部产品。2017年4月10日、4月12日,***公司的配制主管***发送电子邮件给**,告知质量不合格。4月18日**将生产厂家的反馈意见发送给***,建议再次进行退火实验。4月20日***发送邮件称按照建议经重新退火处理后,没有任何改善。**回复称申请尽快重新合成。后双方多次就质量问题通过邮件进行交涉。 2017年4月10日,***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采购订单上签字表示:为表示我方合作诚意,将本次合同金额中的壹拾捌万叁仟元整作为下次定单的金额预付进行抵扣。2017年9月8日,***科公司委托律师向***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公司在收到该律师函15日内支付拖欠货款327800元。因***公司未予给付,***科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科公司与***公司的采购订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双方是凭样品买卖的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公司在向***科公司采购之前,***科公司提供了2个样品供***公司进行测试实验,测试完成后,***公司才向***科公司下达采购订单,***科公司提供的产品应当与样品的测试结果一致。根据供货后双方多次邮件往来,能够确定***科公司提供的货物并未达到样品的质量要求。***科公司称订单与样品非同一产品,说明***科公司认可样品与所供产品之间存在差异,但***科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公司所订购的产品与样品非同类产品。据此,因***科公司未能按照要求向***公司提供产品,对于***科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南京***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217元,由南京***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对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公司不持异议,***科公司异议称:1.***公司是对两只IDT公司的样品进行测试,而非***科公司所供样品;2.样品与***公司要求的120种定制产品的内容、量和序列均有区别,这也是导致样品与定制产品不一致的主要原因;3.**同意抵扣的原因是案涉订单延期,为了后续合作同意在后续订单中抵扣,并非因质量问题。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中双方无异议部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就案涉买卖,***科公司与***公司有如下邮件往来: 2016年11月30日,**致***:“**:晚上好,千呼万唤,报价单终于来了,经过十几次跟他们反复交涉,终于给出了按照我们希望的量的报价单。希望有帮助,希望能够更多的合作自此开始。”2016年12月1日,***致**:“吴经理您好,感谢您的积极配合,附件报价经过粗略计算具有可操作性。后续我会组织生产相关人员做最终的成本核算,现在看来问题不大,预计我们会以33nmol那个scale做第一次订购。在那之前还望吴经理能够促成一件事情:freesample供测试,理由如下:……3.测试需求量少,且品类可以限制到Illumina通用单端接头1-24之内的随机3种,每种2nmolduplexadapter,也不会给IDT造成多大的负担。……”2016年12月2日,**致***:“……等您做完我们给您的试用装,我们再来讨论下面的事情,您看是否合格?”2016年12月9日,***致**:“**,好消息,P5/P7引物测试已经全部完成,目前来看情况比较乐观。除了下述指标外,其余指标全部合格。不合格项:根据管标浓度稀释后经吸光值测定,实际浓度为39uM(计算浓度为50uM),因此实际包装量只有标称的80%,望后续能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预计采购一批:P5,10umol;P7,10umol,纯化方式与我们试用的货物一致就行。……我们会保留现在的试用装作为收货的质量标准内控,以评估批量生产的稳定性,望理解。”2017年1月5日,***致**:“吴经理您好,上次寄给我们的IDT接头测试已经完成,满足入场标准。目前我们打算将一些订单转移至IDT做初步规模化采购尝试。附件Excel表格为这次订单的内容、量和具体要求。共计120种DuplexAdapter(以防序列理解错误,我按照引物序列分类书写的),每种33nmole。请吴经理仔细表格内容后,确认报价总额和其他要求是否能满足、具体供货周期。另外,还得确认告知上次我们测试的那两个接头的纯化方式……”2017年1月6日,***致***:“***,您好,我是上海******,吴经理的同事。上次发给您的两个测试duplexadapter是HPLCpurifrication。附件是您此次订购的duplexadapter的详细信息,每列数据,都有sensesequence和Antisensesequence,和相关修饰,请您核对下是否是您需要的Duplexadapter,一共是123(96+27)组。确认好信息后,我们这里销售同事会给您做报价”2017年1月6日,***致***:“引物序列及修饰没有问题,但Duplexadapter,一共是120(96+24)组,不是127组。” 2017年4月10日,***致**:“**您好:根据质量检测结果显示,IDT提供的DuplexAdapter中的VAHTSRP7,VAHTSRP15,VAHTSRP16质量不合格,请立即解决此问题。”2017年4月12日,***致***:“***,您好,我是上海******,刚才给您通过电话。现在IDT对于24个tube里面出问题的,三个VAHTSRP7,VAHTSRP15,VAHTSRP16需要知道下您的溶解方式。另外,96plateduplex里有问题的,您能不能提供下具体duplex的名字,我这里会帮你确认Referecenubmber。另外附相关结果的时候,您这里做测试的sample号要和duplex名称这里对应下。您这里给出我对应方式,我帮您和IDT技术部门做出说明。”2017年4月12日,***致**:“**你好:IDT的duplexAdapter质控已完成,其中96-14,96-17,96-37,96-41,96-45,96-48,96-55,96-59这些接头质量问题明显。主要体现在:1.单链引物与双链接头比例浮动大,其中有些单链占据很高的比例如96-14,96-17,96-55,96-59;2.有非特异性目的条带如96-37,96-14,96-66;3.有接头生产错误,没有主条带如96-45,96-48。请立即安排新的批次生产。”2017年4月17日,***致***:“溶解时使用IDT提供的DuplexBUFFER。96个接头中这些有问题:VAHTSRP96-14,VAHTSRP96-17,VAHTSRP96-37,VAHTSRP 96-41,VAHTSRP96-45,VAHTSRP96-48,VAHTSRP96-55,96-59。”2017年4月17日,***致***:“附件是我们刚刚收到IDT发来的QC文件。给出了序列的ESI-MS文件。请您查收。”2017年4月17日,***至***:“收到,结果我看了,仅仅是针对单链引物的报告,是DuplexAdapter这个产品的质控一部分。那有没有针对双链接头的质控文件呢?”2017年4月18日,***致***:“***,IDT关于Duplex售后的反馈建议,对方在附件的一些在线打开的PDF中做了红色的标注。您这里能帮我们核对下是否为出问题duplex对应的图吗?昨天您这里说了是用Duplexbuffer溶解的,您能提供下具体的溶解方法吗?IDT推测是由于unannealedoligo或者secondarystructure造成的。它们在邮件中建议您可以再次进行annealing,并提供了具体的方法和建议。”2017年4月20日,***致***:“您好:按照IDT公司的建议,挑选了VAHTSRP15和VAHTSRP96-37两不合格,经重新退火处理好,没有任何的改善。可以得出结论不是未退上火或者是引物二级结构导致2100图异常。对于此次产品质量的问题,怎么处理,现在有没有说法。”2017年4月20日,**致***:“***:晚上好,我们申请尽快给您重新合成。感谢您的支持。” 2017年5月18日,***致**:“吴经理你好:IDT所有的接头文库产出都检测完毕,详细见附件。结果总结如下:1.发现接头文库的产出比我现在的接头低20%左右;2.通过提高接头的浓度也未提高文库的产出。因此这120个接头没有达到我的入厂质控标准,请尽快处理。”**回复:“***您好,我们只能对index本身的质量保证,对其延伸不能保证,请您原谅。”***回复:“之前IDT给我小试的接头,产品质量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小试所有的质控参数没有问题,我才会大量订制。现在小试和大量合成的有差异,前后产生差异总不能让客户***来承担吧。”**回复:“***:IDT小试的index的化学修饰和您的化学修饰不一样,您在定制的时候是指定了修饰类型的。所以我们不能保证您的质量与IDT自己出来的质量是否一致。”2017年5月18日,***致**:“**,听您意思这问题又是我们造成的了。下面是当时邮件的订购文件和记录。之前小量测试的时候一切良好,批量订制的时候就不行了。您当时可没告诉我小量测试和订购的修饰有区别啊?退一万步说,就算是修饰有区别,我们同样修饰订制的接头,浓度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别的厂商的接头文库产出正常,小量测试的IDT的接头产出也正常,批量合成的就低那么多,我们听听IDT怎么对index本身质量负责。”**回复:“**,实话实说,我们本身就是一家代理商,我们定IDT的产品是先付款的,您这边的款是我们先预付的。对于产品本身,我们可以对您的序列、修饰和您需要的技术服务(退火等)负责,我们不能对您产品衍生的质量负责。因为您的化学修饰是您自己指定的,IDT也是按照您的修饰来做的。我们知道IDT的修饰方式,但是我们不能透露更多信息,另外,我们对您的产品信息本身也是要保密和尊重。”***回复:“**,互相理解吧。我们也花了大量的时间等待、测试和验证,这些也都是损失和成本。产出整体不合格,部分接头只有一条链这些也是不争的事实,我们能做的也都做了。国内的公司都能做的事,我不相信IDT做不到,我坚信这是生产事故。还是focus在怎么解决售后问题吧,不然我们双方都得承受不小的损失。”**回复:“**,我非常欣赏您的这个做事风格。您说,要我们怎么做吧。”***回复:“**,两个解决办法。1.退货;2.重合,验收标准就是小量测试时候的接头质量。”**回复:“**,您说的这2点都做不到。退货的要求是您能够证明IDT没有按照您的要求来做或者做错了。重合也不能保证您的要求的质量能够达到IDT自己设计的产品质量。” 二审审理中,***科公司称:“纯化不是影响质量的主要原因,定制产品的序列才是引起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案涉120支产品和样品不一样的地方是在6到8个碱基序列上,其他的纯化方式和生产方式都是一样的。我方根据对方要求提供序列来合成,但这个序列和其提供的样品不一样……生物实验影响最后结果有很多因素,IDT一般对客户的这种请求都是帮客户尽快的重新合成,来排除我们合成出现的问题。我方作为IDT代理商,会对这个问题向客户做出解释,出现了我方会重新合成,如果还做不出来证明订单本身是有问题的,我方是帮助客户排除问题……要帮助被上诉人排除是什么问题,因为实验中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我方的产品是被上诉人生产的一部分,被上诉人是试剂盒的提供商,我方的接头是试剂盒的一部分。我方说的合成是重新帮被上诉人做一次接头,如果我方做了两遍接头还做不成东西的话说明被上诉人的产品有问题的。附件中有很多序列,拿这个序列和样品对一下就可以看一下有几个碱基不一样……样品和订单本质的不一样是序列的不同,就是6到8个碱基的不一样。HPLC就是纯化方式,订单中规定了纯化方式,而且订单中也规定了规格,和样品本身的区别就是序列的不一样。大部分序列都是一样的,只有6到8个是不一样的,这是标记样本的不同。这个有300多种,我方不可能提供300多种,我方只提供2种,这个IDT认可是没有问题的……” ***公司称:“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就是纯化的方式,***科公司所称定制的不同是数量、规格、包装的问题,不影响质量……序列对于最终的产品参数是没有影响的……我方核心的要求是浓度这样的核心数据……浓度是最核心的数据,另外还有产品是单链,我方要求的是双链……(被上诉人提供的产品和Excel中的产品面上能够对应起来)但是我方认为浓度有差异……我方说的浓度达不到不是指绝对量,而是指使用过程中完成反应后产出物总量不够,也就是该产品无法达到我方要求的效果……(2017年1月5日***公司发给***科公司的)附件主要是一些序列号和一些具体的数字上的东西,没有浓度指标……这个产品过来之后我们是要做两道检测,一个初步检测,在符合的情况下,在使用之前要做一个建库测试,这个周期很长,而且要投入各种实验器材,通过之后再做下一步的检测。上诉人的第一批是24个,我方在做初步检测时发现有不合格的,所以我方将这几个面上不合格的产品一边和上诉人沟通,一方面在做深入的建库测试,但建库测试时间比较久。在建库过程中上诉人又把后续96个接头发过来了,发过来之后,因为前面的建库测试没有完成,所以我方对第二批的货物也做了基础的2100抽检,也发现了不合格。我方对整个货物的质量有疑问的情况下,为了沟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能否影响使用,我方将后续的96个全部进行了建库测试,花费了几十万。结果到5月才出来,发现所有的建库测试的结果都不达标,这个测试和我方做样品的测试结果要进行对比,因为样品也是做了两个检测,一个是初步检测,一个是建库测试。我方将相应的数据通过邮件的方式反馈给了上诉人,上诉人告诉我方按照美国公司的要求重新加大浓度,让我们重新做一次检测,我方加量后发现还没有改观,一些浓度指标还是达不到要求。我方做前期检测时,上诉人答应我方发现问题后重新合成……” 因本案涉及专业问题,二审中,经***科公司与***公司协商,双方均同意申请东南大学生物科学与医学工程学院***教授作为专家证人到庭。*****:“案涉产品是接头,加这个东西在DNA上面才能成为链接复制出东西来,接头一般是双链的,所以一般我们定制接头是两个寡核苷酸,客户订单上是什么序列,就按这个合成。订单上有什么样的修饰,我们就按这个来改,至于拿这个接头去做什么用途我们不管,不能保证这个接头一定能达到客户下一步的需求……产品拿到被上诉人手中后他们拿去处理才会产生浓度的问题,他们说的摩尔数是数量单位,比如一克盐融入一毫升水还是一百毫升水的问题,和这个东西本身没有关系。我们只要产品的质量数量满足就行了……一般DNA是双链,接头也是双链,但是合成双链是技术上做不到的,合成都是单链合成,然后再把两条链结合起来变成双链,这叫退火……我们是按照客户的订单来做订单上的寡核苷酸,至于这个产品到客户手上拿去做什么是他们的事。寡核苷酸是粉末,要选一定浓度的溶液溶解,还有至少五六个步骤才能看到结果,所以中间环节很多,这些中间环节都是客户自己处理,也有可能出现很多问题……***公司说的平等性对照不合理,因为同样的我们不能保证产品达到的效果,因为粉末一旦溶解了以后,操作的问题、做试验的手法、实验室的环境等都会造成影响,不能从结果来倒推。而且一般来说只会拿产品中的一两个来做试验,效果好再继续做,如果发现问题以后就立即停止,其他产品就不动了,或者换人来做试验等等,因为这是多步骤的试验,错误的操作下去双方损失都会很大……即便是企业,也应该进行抽检来确定有没有问题,而不是全部溶解掉,这是不合理的……必须双链在一起才叫接头,所以做的时候都是分开,先单独做,然后让两个进行退火才能产生接头,至于产品只有单链的问题,有可能其中一条会跑到另一条重合的地方,看起来就像一条……不清楚溶液的品质怎么样,因为干粉放到溶液里面品质变化比较快,所以才会以干粉来保存,这样可以保存一两年,溶解以后再放这么长时间能不能做测试就不能保证了……纯化有两种,一个等级高,一个等级低一些,成本不一样,看客户的要求,被上诉人要求的是HPLC纯化……我们和上诉人没有任何利益联系。我认为这也是一个科学问题,值得来说一说。”对于***的**中是否存在虚假或者不中立部分,双方均提出意见。 再查明,2017年4月12日,***公司员工**发邮件至***科公司员工***:“你好,***。前面**经过来我们公司谈了上批363000元订单延期的事情,他承诺我们后面订单会扣除183000元作为补偿,也就是说我们后面的订单我们都无须再付款给你们,直到183000元扣满为止,那么,我们刚下的P5和P7各2000OD金额为35200元的订单你们也不用再给我们开票了,我们也不用付款给你们,详细情况你和**经理确定下。” 二审中,***科公司明确,***公司2017年7月支付的35200元系针对案涉120组产品的货款,其一审诉请数额中已经扣除该35200元。后续如果双方再有交易,就**承诺的183000元可以再抵扣,***科公司不再另行收款。 以上事实,有电子邮件、二审庭前会议笔录、询问笔录、开庭笔录等在卷为凭。 经当事人确认,二审归纳争议焦点为:***科公司所供产品是否符合双方约定。 本院认为,凭样品买卖是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买卖,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应当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相同的品质。凭样品买卖要求有样品存在,而且样品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就存在。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应当约定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或者写明“凭样品买卖”等表明凭样品买卖的意思。如果出卖人先向买受人提示样品,而后双方订立合同时未明确表明进行的是凭样品买卖,则双方不成立凭样品买卖。本案中,***科公司虽向***公司提供了样品供***公司测试,但***公司已经明确要求***科公司在通用单端接头中随机选3种作为样品测试,而其后其订购的产品序列与样品序列并不一一相同。***公司提交的订单中对内容、量及具体要求均有明确要求,***科公司亦根据***公司的要求提供报价,双方此后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的过程中,均未明确是“凭样品买卖”或约定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品质。***公司发送的邮件中虽明确“会保留现在的试用装作为收货的质量标准内控,以评估批量生产的稳定性”,但并非明确以该样品作为案涉货物品质的标准。综上,本案不应认定为凭样品买卖合同,交付产品的质量仍应以双方确定的订单为准。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公司向***科公司提交订单后,***科公司供应了相关产品,***公司亦确认收到,且产品与订单能够对应。现***公司主张***科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合格,导致后续产品浓度达不到要求,但从双方历次邮件往来及***公司**可知,IDT公司是根据***公司的订单要求生产相关产品,***公司亦认可其订单中的修饰与样品修饰并不相同,根据专家意见,从***科公司所供产品到***公司最终完成产品,中间需要多个环节,操作问题、试验手法、实验室环境等都会影响最终结果。即从***科公司角度,其仅应保证提供产品符合***公司订单要求。***公司称,其在对第一批24个产品做初步检测时即发现有不合格现象,此时其未停止检测,仍然对该24个产品进行后续建库测试,且在对第二批96个产品进行初步检测时亦发现产品相关数据不合格后,又继续对第二批产品进行了建库测试。因***公司已将所有产品自行进行溶解,且距今已有两年之久,致无法再通过鉴定确定是否达不到质量要求,且双方邮件往来亦不能反映双方均认可质量不合格,应由***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公司另主张***科公司认可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才会同意扣减一半货款,但***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承诺时,***公司仅就其中三个产品的质量问题要求***科公司解决,***公司员工所发邮件中亦明确**同意扣款的原因是订单延期,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科公司自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公司无证据证明***科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故其应当按约支付相应货款。案涉合同总货款为363000元,***科公司认可收到***公司35200元,***公司仍应支付327800元。因***公司未按约货款,故对***科公司要求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亦予以支持。***科公司自愿抵扣183000元,***公司可在此后交易中主张。 综上所述,***科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 二、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7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17元,均由***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夏 雷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尹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