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民初5418号之一
原告:北京鸿豫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97363677T,住所地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院**楼**5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589435065R,住,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路***技园**东段**/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鸿豫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鸿豫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00元,减半收取142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200元,由原告北京鸿豫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