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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安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民初7689号 原告:**安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湾新区滨海大道**(杭州湾新区滨海一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5825341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湾新区商贸街**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30890257XK。 法定代表人:LOUBOLIANG。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16元,减半收取计2358元,由原告**安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陈奕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