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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安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民初5039号 原告:**安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湾新区滨海大道**号(杭州湾新区滨海一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5825341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湾新区商贸街**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30890257XK。 法定代表人:LOUBOLIANG,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安邦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