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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杭州湾新区和尔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化成(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692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和尔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旖晔,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化成(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LOUBOLIANG,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和尔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尔美公司)与被告**化成(宁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必须以案外人浙江中轴轴承有限公司与原告和尔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