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4959号
原告:***,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男,198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仪兴街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855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国华沧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电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73560544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国华沧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