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吉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广德吉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尚志兴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13执279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广德吉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新杭镇千口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尚志兴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
申请执行人广德吉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尚志兴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5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的查封和冻结:
一、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尚志兴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二、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天津尚志兴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津H×××××、津H×××××号东风牌汽车;
三、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津J×××××迈腾B5小型汽车一辆、湘M×××××丰田牌小型车;
四、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奥林匹克花园枫林苑4-1-201号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