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津0113执2795号
申请执行人:广德吉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新杭镇千口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尚志兴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兴隆街251号。
申请执行人广德吉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尚志兴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5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