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吉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广德吉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三明市典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421民初150号 原告广德吉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新杭镇千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市典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D区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广德吉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典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德吉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明市典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德吉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承付我公司货款人民币208500元;二、被告承担原告利息损失6802元(20.85万*4.35%/12*9个月),计算到2018年1月底,另从2018年2月1日开始计算到实际付款为止;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一直有业务往来,由我公司供应被告树脂,截止2016年4月3日,被告尚欠我公司货款43.85万元,由被告的“付款承诺”为证,被告承诺从2016年4月份开始,每月最少还款2万,但被告只还款23万后,停止了还款,到目前,被告还欠货款20.85万元。 利息计算的依据是:被告应当从2016年4月份开始承付的,已付的23万元,抵作12个月的,所以利息计算从2017年5月份开始计算到2018年1月底,计9个月的利息,另从2018.2.1开始计算到实际付款为止。 三明市典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德吉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付款承诺一份。证明三明市典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欠广德吉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38500元,承诺从2016年4月13日起每月还款20000元;2、对账单、账务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对公明细对账单。证明被告已付原告货款230000元,尚欠货款208500元。 对上述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被告三明市典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被告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本院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和采信的证据,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 广德吉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三明市典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因生意往来,2016年4月13日,双方进行了结算,三明市典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还欠广德吉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树脂货款438500元。当日,三明市典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写下一付款承诺,从2016年4月13日起,每月最少还款20000元。从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被告共给付原告货款230000元,尚欠208500元货款未给付,遂引起本案诉讼。 又查明,本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原告广德吉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讼诉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三明市典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账户210000元,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了被告的账户。 本院认为:三明市典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从广德吉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树脂,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三明市典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广德吉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货物,未按约定全额支付货款,引起本案纠纷,责任在被告。所欠货款438500元中,三明市典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已给付230000元,实际欠下广德吉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8500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双方并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被告应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从2017年5月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三明市典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三明市典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广德吉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8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208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0元,减半收取2265元;保全费1570元,共计3835元,由三明市典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江 玲 附:(2018)闽042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