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421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广德吉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新杭镇千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三明市典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经济开发区D区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德吉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典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42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德吉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85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有不足申请执行标的3%的小额银行存款;通过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为**县瀚仙镇大焦口及**县经济开发区D区8号建筑物、工业用地使用权。
3、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三明市典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案件中,依上述财产抵押权人申请,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
5、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三明市典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到位款扣缴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以及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目前实现债权数额31428.36元。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面对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制作执行笔录,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确认。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除了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淑华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