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827民催1号
申请人:广德吉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新杭镇千口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649619826(1-1)
申请人广德吉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5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之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313××××8232;出票人:****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宽城全海精选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0年4月21日;到期日:2020年10月21日;出票金额5万元;付款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支行;开户行:建行宽城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德吉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德吉利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栾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