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艾布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艾布纳密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508民催31号 申请人:南京艾布纳密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申请人南京艾布纳密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南京艾布纳密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26851685、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元、出票行浦发银行苏州沧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艾布纳密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900元,由申请人南京艾布纳密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