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2民初4114号
原告:***,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
被告:华美孚泰油气增产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979119284,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三街9号3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美孚泰油气增产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45885895D,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鹤凤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9030466246,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创富路3号3幢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华美孚泰油气增产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华美孚泰油气增产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