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23号 原告: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审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衡冠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