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23号
原告: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审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衡冠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衡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