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民终117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澳能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海***第**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油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胜利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九号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王中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瑞***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澳能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油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12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西安澳能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澳能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澳能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52.5元,由西安澳能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田丽娟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