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兆鑫石油工具有限公司

山某某石油工具有限公司与西安澳能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page{margin-right:2.6cm;margin-top:3.7cm;margin-bottom:1.75cm} P{margin-bottom:0.21cm;direction:ltr;color:#000000;text-align:justify;widows:0;orphans:0} P.western{font-family:”TimesNewRoman”,serif;font-size:10pt;so-language:en-US} P.cjk{font-family:”**”,”SimSun”;font-size:10pt;so-language:zh-CN} P.ctl{font-family:”TimesNewRoman”,serif;font-size:12pt;so-language:ar-SA}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2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山***石油工具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澳能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石油工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澳能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石油工具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陕0112民初12549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08308.92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已依法传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山***石油工具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长*** 审 判员** 审 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