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3698号
原告:****石油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乐,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迈克斯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墨淑景,该公司法务。
原告****石油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迈克斯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金乐、被告委托代理人墨淑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油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合同款706113元并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20年11月30日为160095.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7日至2019年11月13日期间,原告与被告陆续签订了19份《供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工具设备,并对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交货、付款条件、风险转移等均作了约定。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但被告一直未按约付款。2019年12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往来账项询证函》,被告财务核对后**返还给原告,作为双方对账的依据,确认拖欠原告货款906113元。2020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000元,截止目前其仍欠原告合同款706113元。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再未支付欠付合同款。被告拒不付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西安迈克斯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其与原告尚未进行最终结算,并且有一些工具是要退货,还有一些工具存在质量问题,故对欠款金额被告不予认可。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是分离的不同项目,采购的工具也不尽相同,故被告认为不应当合并审理,应当分开审理。被告已经向原告退货两套工具价值16200元,以及一些工具因为质量问题而灭失,该部分价值33800元,这些都应由原告来承担。由于工具质量问题导致施工项目生产被扣罚款40000元,也应从货款中扣减。另外有几份合同的项目因为疫情影响至今尚未开工,对应合同价款约50万元左右,这些采购的工具目前尚在库房存放并未使用,正在与原告协商变更合同。关于原告主张违约金一节,被告认为原告计算没有合同依据及事实依据,双方尚未完成最终结算,不认可被告存在违约事项。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7日,原告****石油工具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西安迈克斯石油技术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供销合同(合同编号:XMOCOAH0003)一份,约定,需方在供方处购入K344-115*61封隔器等工具,价值256990元。供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交付货物时,应提供货物包装清单,发货前提供包装清单电子版、产品合格证、材质检验报告扫描件。供方随箱提供装箱资料(产品合格证、试压报告、工具检查清单和材质检验报告原件)。需方应仔细清单货物对应名称、规格及数量,验收无误,需方应签署收货凭证,作为供方产品已交付证明。如需方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需方应在到货验收后二周内向供方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据,供需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重新检验。若存在质量问题,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可以采用换货、减价、退货等方式予以解决。付款条件为验收合格180天后凭17%增值税发票支付全款。供方承担产品交付之前的一切风险;产品交付后,产品所有权转移至需方,有关产品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至需方,但因产品自身质量原因引起的除外。违约责任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当就该损失向对方进行的赔偿。供方或需方任意一方单方面取消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赔偿金。供方逾期交货,逾期部分将按合同总金额的0.5%/天作为违约金在结算时予以扣除,但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值的20%。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财产损失或者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2018年3月23日,原告****石油工具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西安迈克斯石油技术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供销合同(合同编号:XMOCOAH0010)一份,约定,需方在供方处购入机械丢手工具等工具,价值64566元。供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交付货物时,应提供货物包装清单,发货前提供包装清单电子版、产品合格证、材质检验报告扫描件。供方随箱提供装箱资料(产品合格证、试压报告、工具检查清单和材质检验报告原件)。需方应仔细清单货物对应名称、规格及数量,验收无误,需方应签署收货凭证,作为供方产品已交付证明。如需方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需方应在到货验收后二周内向供方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据,供需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重新检验。若存在质量问题,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可以采用换货、减价、退货等方式予以解决。付款条件为验收合格180天后凭17%增值税发票支付全款。供方承担产品交付之前的一切风险;产品交付后,产品所有权转移至需方,有关产品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至需方,但因产品自身质量原因引起的除外。违约责任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当就该损失向对方进行的赔偿。供方或需方任意一方单方面取消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赔偿金。供方逾期交货,逾期部分将按合同总金额的0.5%/天作为违约金在结算时予以扣除,但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值的20%。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财产损失或者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2018年4月8日,原告****石油工具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西安迈克斯石油技术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供销合同(合同编号:XMOCOAH0014)一份,约定,需方在供方处购入5-1/2防砂内水力锚等工具,价值51902元。供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交付货物时,应提供货物包装清单,发货前提供包装清单电子版、产品合格证、材质检验报告扫描件。供方随箱提供装箱资料(产品合格证、试压报告、工具检查清单和材质检验报告原件)。需方应仔细清单货物对应名称、规格及数量,验收无误,需方应签署收货凭证,作为供方产品已交付证明。如需方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需方应在到货验收后二周内向供方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据,供需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重新检验。若存在质量问题,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可以采用换货、减价、退货等方式予以解决。付款条件为验收合格180天后凭17%增值税发票支付全款。供方承担产品交付之前的一切风险;产品交付后,产品所有权转移至需方,有关产品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至需方,但因产品自身质量原因引起的除外。违约责任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当就该损失向对方进行的赔偿。供方或需方任意一方单方面取消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赔偿金。供方逾期交货,逾期部分将按合同总金额的0.5%/天作为违约金在结算时予以扣除,但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值的20%。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财产损失或者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2018年4月8日,原告****石油工具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西安迈克斯石油技术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供销合同(合同编号:XMOCOAH0013)一份,约定,需方在供方处购入k344-115*61封隔器等工具,价值73823元。供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交付货物时,应提供货物包装清单,发货前提供包装清单电子版、产品合格证、材质检验报告扫描件。供方随箱提供装箱资料(产品合格证、试压报告、工具检查清单和材质检验报告原件)。需方应仔细清单货物对应名称、规格及数量,验收无误,需方应签署收货凭证,作为供方产品已交付证明。如需方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需方应在到货验收后二周内向供方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据,供需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重新检验。若存在质量问题,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可以采用换货、减价、退货等方式予以解决。付款条件为验收合格180天后凭17%增值税发票支付全款。供方承担产品交付之前的一切风险;产品交付后,产品所有权转移至需方,有关产品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至需方,但因产品自身质量原因引起的除外。违约责任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当就该损失向对方进行的赔偿。供方或需方任意一方单方面取消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赔偿金。供方逾期交货,逾期部分将按合同总金额的0.5%/天作为违约金在结算时予以扣除,但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值的20%。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财产损失或者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2018年5月4日,原告****石油工具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西安迈克斯石油技术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供销合同(合同编号:XMOCOAH0019)一份,约定,需方在供方处购入k344-110*49封隔器等工具,价值24300元。供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交付货物时,应提供货物包装清单,发货前提供包装清单电子版、产品合格证、材质检验报告扫描件。供方随箱提供装箱资料(产品合格证、试压报告、工具检查清单和材质检验报告原件)。需方应仔细清单货物对应名称、规格及数量,验收无误,需方应签署收货凭证,作为供方产品已交付证明。如需方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需方应在到货验收后二周内向供方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据,供需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重新检验。若存在质量问题,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可以采用换货、减价、退货等方式予以解决。付款条件为验收合格180天后凭16%增值税发票支付全款。供方承担产品交付之前的一切风险;产品交付后,产品所有权转移至需方,有关产品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至需方,但因产品自身质量原因引起的除外。违约责任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当就该损失向对方进行的赔偿。供方或需方任意一方单方面取消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赔偿金。供方逾期交货,逾期部分将按合同总金额的0.5%/天作为违约金在结算时予以扣除,但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值的20%。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财产损失或者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2018年5月6日,原告****石油工具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西安迈克斯石油技术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供销合同(合同编号:XMOCOAH0020)一份,约定,需方在供方处购入k344-115*61封隔器等工具,价值144173元。供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交付货物时,应提供货物包装清单,发货前提供包装清单电子版、产品合格证、材质检验报告扫描件。供方随箱提供装箱资料(产品合格证、试压报告、工具检查清单和材质检验报告原件)。需方应仔细清单货物对应名称、规格及数量,验收无误,需方应签署收货凭证,作为供方产品已交付证明。如需方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需方应在到货验收后二周内向供方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据,供需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重新检验。若存在质量问题,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可以采用换货、减价、退货等方式予以解决。付款条件为验收合格180天后凭16%增值税发票支付全款。供方承担产品交付之前的一切风险;产品交付后,产品所有权转移至需方,有关产品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至需方,但因产品自身质量原因引起的除外。违约责任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当就该损失向对方进行的赔偿。供方或需方任意一方单方面取消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赔偿金。供方逾期交货,逾期部分将按合同总金额的0.5%/天作为违约金在结算时予以扣除,但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值的20%。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财产损失或者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2018年5月24日,原告****石油工具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西安迈克斯石油技术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供销合同(合同编号:XMOCOAH0026)一份,约定,需方在供方处购入喷砂滑套等工具,价值31340元。供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交付货物时,应提供货物包装清单,发货前提供包装清单电子版、产品合格证、材质检验报告扫描件。供方随箱提供装箱资料(产品合格证、试压报告、工具检查清单和材质检验报告原件)。需方应仔细清单货物对应名称、规格及数量,验收无误,需方应签署收货凭证,作为供方产品已交付证明。如需方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需方应在到货验收后二周内向供方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据,供需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重新检验。若存在质量问题,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可以采用换货、减价、退货等方式予以解决。付款条件为验收合格180天后凭16%增值税发票支付全款。供方承担产品交付之前的一切风险;产品交付后,产品所有权转移至需方,有关产品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至需方,但因产品自身质量原因引起的除外。违约责任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当就该损失向对方进行的赔偿。供方或需方任意一方单方面取消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赔偿金。供方逾期交货,逾期部分将按合同总金额的0.5%/天作为违约金在结算时予以扣除,但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值的20%。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财产损失或者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2018年7月9日,原告****石油工具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西安迈克斯石油技术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供销合同(合同编号:XMOCOAH0034)一份,约定,需方在供方处购入k344-115*61封隔器等工具,价值204928元。供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交付货物时,应提供货物包装清单,发货前提供包装清单电子版、产品合格证、材质检验报告扫描件。供方随箱提供装箱资料(产品合格证、试压报告、工具检查清单和材质检验报告原件)。需方应仔细清单货物对应名称、规格及数量,验收无误,需方应签署收货凭证,作为供方产品已交付证明。如需方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需方应在到货验收后二周内向供方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据,供需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重新检验。若存在质量问题,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可以采用换货、减价、退货等方式予以解决。付款条件为验收合格180天后凭16%增值税发票支付全款。供方承担产品交付之前的一切风险;产品交付后,产品所有权转移至需方,有关产品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至需方,但因产品自身质量原因引起的除外。违约责任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当就该损失向对方进行的赔偿。供方或需方任意一方单方面取消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赔偿金。供方逾期交货,逾期部分将按合同总金额的0.5%/天作为违约金在结算时予以扣除,但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值的20%。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财产损失或者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2018年8月16日,原告****石油工具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西安迈克斯石油技术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供销合同(合同编号:XMOCOAH0036)一份,约定,需方在供方处购入k344-115*61封隔器等工具,价值128873元。供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交付货物时,应提供货物包装清单,发货前提供包装清单电子版、产品合格证、材质检验报告扫描件。供方随箱提供装箱资料(产品合格证、试压报告、工具检查清单和材质检验报告原件)。需方应仔细清单货物对应名称、规格及数量,验收无误,需方应签署收货凭证,作为供方产品已交付证明。如需方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需方应在到货验收后二周内向供方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据,供需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重新检验。若存在质量问题,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可以采用换货、减价、退货等方式予以解决。付款条件为验收合格180天后凭16%增值税发票支付全款。供方承担产品交付之前的一切风险;产品交付后,产品所有权转移至需方,有关产品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至需方,但因产品自身质量原因引起的除外。违约责任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当就该损失向对方进行的赔偿。供方或需方任意一方单方面取消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赔偿金。供方逾期交货,逾期部分将按合同总金额的0.5%/天作为违约金在结算时予以扣除,但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值的20%。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财产损失或者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2018年9月3日,原告****石油工具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西安迈克斯石油技术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供销合同(合同编号:XMOCOAH0042)一份,约定,需方在供方处购入k344-115*61封隔器等工具,价值178980元。供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交付货物时,应提供货物包装清单,发货前提供包装清单电子版、产品合格证、材质检验报告扫描件。供方随箱提供装箱资料(产品合格证、试压报告、工具检查清单和材质检验报告原件)。需方应仔细清单货物对应名称、规格及数量,验收无误,需方应签署收货凭证,作为供方产品已交付证明。如需方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需方应在到货验收后二周内向供方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据,供需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重新检验。若存在质量问题,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可以采用换货、减价、退货等方式予以解决。付款条件为验收合格180天后凭16%增值税发票支付全款。供方承担产品交付之前的一切风险;产品交付后,产品所有权转移至需方,有关产品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至需方,但因产品自身质量原因引起的除外。违约责任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当就该损失向对方进行的赔偿。供方或需方任意一方单方面取消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赔偿金。供方逾期交货,逾期部分将按合同总金额的0.5%/天作为违约金在结算时予以扣除,但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值的20%。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财产损失或者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2018年11月21日,原告****石油工具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西安迈克斯石油技术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供销合同(合同编号:XMOCOAH0051)一份,约定,需方在供方处购入5-1/2防砂内水力锚等工具,价值149147元。供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交付货物时,应提供货物包装清单,发货前提供包装清单电子版、产品合格证、材质检验报告扫描件。供方随箱提供装箱资料(产品合格证、试压报告、工具检查清单和材质检验报告原件)。需方应仔细清单货物对应名称、规格及数量,验收无误,需方应签署收货凭证,作为供方产品已交付证明。如需方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需方应在到货验收后二周内向供方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据,供需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重新检验。若存在质量问题,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可以采用换货、减价、退货等方式予以解决。付款条件为验收合格180天后凭16%增值税发票支付全款。供方承担产品交付之前的一切风险;产品交付后,产品所有权转移至需方,有关产品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至需方,但因产品自身质量原因引起的除外。违约责任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当就该损失向对方进行的赔偿。供方或需方任意一方单方面取消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赔偿金。供方逾期交货,逾期部分将按合同总金额的0.5%/天作为违约金在结算时予以扣除,但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值的20%。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财产损失或者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2019年1月22日,原告****石油工具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西安迈克斯石油技术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供销合同(合同编号:XMOCOAH0057)一份,约定,需方在供方处购入5-1/2防砂内水力锚等工具,价值85862元。供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交付货物时,应提供货物包装清单,发货前提供包装清单电子版、产品合格证、材质检验报告扫描件。供方随箱提供装箱资料(产品合格证、试压报告、工具检查清单和材质检验报告原件)。需方应仔细清单货物对应名称、规格及数量,验收无误,需方应签署收货凭证,作为供方产品已交付证明。如需方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需方应在到货验收后二周内向供方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据,供需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重新检验。若存在质量问题,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可以采用换货、减价、退货等方式予以解决。付款条件为验收合格180天后凭16%增值税发票支付全款。供方承担产品交付之前的一切风险;产品交付后,产品所有权转移至需方,有关产品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至需方,但因产品自身质量原因引起的除外。违约责任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当就该损失向对方进行的赔偿。供方或需方任意一方单方面取消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赔偿金。供方逾期交货,逾期部分将按合同总金额的0.5%/天作为违约金在结算时予以扣除,但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值的20%。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财产损失或者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2019年3月26日,原告****石油工具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西安迈克斯石油技术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供销合同(合同编号:XMOCOAI0060)一份,约定,需方在供方处购入5-1/2防砂内水力锚等工具,价值78210元。供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交付货物时,应提供货物包装清单,发货前提供包装清单电子版、产品合格证、材质检验报告扫描件。供方随箱提供装箱资料(产品合格证、试压报告、工具检查清单和材质检验报告原件)。需方应仔细清单货物对应名称、规格及数量,验收无误,需方应签署收货凭证,作为供方产品已交付证明。如需方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需方应在到货验收后二周内向供方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据,供需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重新检验。若存在质量问题,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可以采用换货、减价、退货等方式予以解决。付款条件为验收合格180天后凭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支付全款。供方承担产品交付之前的一切风险;产品交付后,产品所有权转移至需方,有关产品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至需方,但因产品自身质量原因引起的除外。违约责任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当就该损失向对方进行的赔偿。供方或需方任意一方单方面取消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赔偿金。供方逾期交货,逾期部分将按合同总金额的0.5%/天作为违约金在结算时予以扣除,但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值的20%。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财产损失或者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2019年4月1日,原告****石油工具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西安迈克斯石油技术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供销合同(合同编号:XMOCOAI0062)一份,约定,需方在供方处购入KDS-114*58液压丢手工具等工具,价值45770元。供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交付货物时,应提供货物包装清单,发货前提供包装清单电子版、产品合格证、材质检验报告扫描件。供方随箱提供装箱资料(产品合格证、试压报告、工具检查清单和材质检验报告原件)。需方应仔细清单货物对应名称、规格及数量,验收无误,需方应签署收货凭证,作为供方产品已交付证明。如需方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需方应在到货验收后二周内向供方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据,供需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重新检验。若存在质量问题,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可以采用换货、减价、退货等方式予以解决。付款条件为验收合格180天后凭国家规定的13%增值税发票支付全款。供方承担产品交付之前的一切风险;产品交付后,产品所有权转移至需方,有关产品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至需方,但因产品自身质量原因引起的除外。违约责任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当就该损失向对方进行的赔偿。供方或需方任意一方单方面取消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赔偿金。供方逾期交货,逾期部分将按合同总金额的0.5%/天作为违约金在结算时予以扣除,但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值的20%。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财产损失或者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2019年4月4日,原告****石油工具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西安迈克斯石油技术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供销合同(合同编号:XMOCOAI0063)一份,约定,需方在供方处购入KDS-114*58液压丢手工具等工具,价值26960元。供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交付货物时,应提供货物包装清单,发货前提供包装清单电子版、产品合格证、材质检验报告扫描件。供方随箱提供装箱资料(产品合格证、试压报告、工具检查清单和材质检验报告原件)。需方应仔细清单货物对应名称、规格及数量,验收无误,需方应签署收货凭证,作为供方产品已交付证明。如需方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需方应在到货验收后二周内向供方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据,供需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重新检验。若存在质量问题,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可以采用换货、减价、退货等方式予以解决。付款条件为验收合格180天后凭国家规定的13%增值税发票支付全款。供方承担产品交付之前的一切风险;产品交付后,产品所有权转移至需方,有关产品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至需方,但因产品自身质量原因引起的除外。违约责任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当就该损失向对方进行的赔偿。供方或需方任意一方单方面取消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赔偿金。供方逾期交货,逾期部分将按合同总金额的0.5%/天作为违约金在结算时予以扣除,但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值的20%。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财产损失或者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2019年4月30日,原告****石油工具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西安迈克斯石油技术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供销合同(合同编号:XMOCOAI0066)一份,约定,需方在供方处购入KDS-100*58机械丢手工具等工具,价值62830元。供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交付货物时,应提供货物包装清单,发货前提供包装清单电子版、产品合格证、材质检验报告扫描件。供方随箱提供装箱资料(产品合格证、试压报告、工具检查清单和材质检验报告原件)。需方应仔细清单货物对应名称、规格及数量,验收无误,需方应签署收货凭证,作为供方产品已交付证明。如需方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需方应在到货验收后二周内向供方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据,供需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重新检验。若存在质量问题,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可以采用换货、减价、退货等方式予以解决。付款条件为验收合格180天后凭国家规定的13%增值税发票支付全款。供方承担产品交付之前的一切风险;产品交付后,产品所有权转移至需方,有关产品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至需方,但因产品自身质量原因引起的除外。违约责任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当就该损失向对方进行的赔偿。供方或需方任意一方单方面取消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赔偿金。供方逾期交货,逾期部分将按合同总金额的0.5%/天作为违约金在结算时予以扣除,但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值的20%。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财产损失或者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2019年5月21日,原告****石油工具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西安迈克斯石油技术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供销合同(合同编号:XMOCOAH0054-1)一份,约定,需方在供方处购入5-1/2防砂内水力锚等工具,价值2815元。供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交付货物时,应提供货物包装清单,发货前提供包装清单电子版、产品合格证、材质检验报告扫描件。供方随箱提供装箱资料(产品合格证、试压报告、工具检查清单和材质检验报告原件)。需方应仔细清单货物对应名称、规格及数量,验收无误,需方应签署收货凭证,作为供方产品已交付证明。如需方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需方应在到货验收后二周内向供方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据,供需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重新检验。若存在质量问题,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可以采用换货、减价、退货等方式予以解决。付款条件为验收合格180天后凭13%增值税发票支付全款。供方承担产品交付之前的一切风险;产品交付后,产品所有权转移至需方,有关产品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至需方,但因产品自身质量原因引起的除外。违约责任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当就该损失向对方进行的赔偿。供方或需方任意一方单方面取消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赔偿金。供方逾期交货,逾期部分将按合同总金额的0.5%/天作为违约金在结算时予以扣除,但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值的20%。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财产损失或者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2019年5月21日,原告****石油工具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西安迈克斯石油技术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供销合同(合同编号:XMOCOAH0055-1)一份,约定,需方在供方处购入5-1/2防砂内水力锚等工具,价值48200元。供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交付货物时,应提供货物包装清单,发货前提供包装清单电子版、产品合格证、材质检验报告扫描件。供方随箱提供装箱资料(产品合格证、试压报告、工具检查清单和材质检验报告原件)。需方应仔细清单货物对应名称、规格及数量,验收无误,需方应签署收货凭证,作为供方产品已交付证明。如需方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需方应在到货验收后二周内向供方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据,供需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重新检验。若存在质量问题,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可以采用换货、减价、退货等方式予以解决。付款条件为验收合格180天后凭13%增值税发票支付全款。供方承担产品交付之前的一切风险;产品交付后,产品所有权转移至需方,有关产品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至需方,但因产品自身质量原因引起的除外。违约责任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当就该损失向对方进行的赔偿。供方或需方任意一方单方面取消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赔偿金。供方逾期交货,逾期部分将按合同总金额的0.5%/天作为违约金在结算时予以扣除,但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值的20%。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财产损失或者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2019年11月13日,原告****石油工具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西安迈克斯石油技术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供销合同(合同编号:XMOCOAI0071)一份,约定,需方在供方处购入5-1/2防砂内水力锚等工具,价值68000元。供方在本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交付货物时,应提供货物包装清单,发货前提供包装清单电子版、产品合格证、材质检验报告扫描件。供方随箱提供装箱资料(产品合格证、试压报告、工具检查清单和材质检验报告原件)。需方应仔细清单货物对应名称、规格及数量,验收无误,需方应签署收货凭证,作为供方产品已交付证明。如需方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需方应在到货验收后二周内向供方提出,并提供书面证据,供需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重新检验。若存在质量问题,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可以采用换货、减价、退货等方式予以解决。付款条件为验收合格180天后凭13%增值税发票支付全款。供方承担产品交付之前的一切风险;产品交付后,产品所有权转移至需方,有关产品的毁损、灭失风险转移至需方,但因产品自身质量原因引起的除外。违约责任约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应当就该损失向对方进行的赔偿。供方或需方任意一方单方面取消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赔偿金。供方逾期交货,逾期部分将按合同总金额的0.5%/天作为违约金在结算时予以扣除,但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值的20%。供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需方财产损失或者第三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上述供销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了货物,并按约定向被告出具了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9年12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往来账项询证函》,载明:西安西安迈克斯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下列信息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单位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项目。截止2019年12月10日,被告尚欠906113元。被告收到该询证函后,在“信息证明无误”处该财务专用章。并将该询证函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原告反馈。
上述来往账项询证函对账后,被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原告支付20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706113元至今未付。
庭审中,被告称原告所供应的工具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上述事实,有供销合同、《往来账项询证函》、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原告****石油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迈克斯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十九份供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了相应物资,并按照约定向被告出具全额发票,被告亦应按照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全额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拖欠货款数额及被告主张十九份涉案合同应分案审理不应合并审理一节,原、被告双方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连续签订了十九份供销合同,被告陆续向原告付款,直至2019年12月11日原告发出往来账项询证函时,双方才对往来账务进行了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06113元。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对之前账务进行了汇总,原告以双方对账后拖欠数额起诉被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尚欠的货款706113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提出法院应分别审理涉案十九份供销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未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载明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加之在双方最后对账的《往来账项询证函》中,亦未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法院依法酌情确定给予被告30日的合理准备期限,自2020年1月10日起依照前述规定标准计算违约金。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迈克斯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石油工具有限公司偿还货款706113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以706113元为基础,自2020年1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石油工具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2元,减半后由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4851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 燕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王 小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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