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722民初3696号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油气矿,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凯旋下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11819952N。
负责人:***,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企管法规科副科长,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油气矿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油气矿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油气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油气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6.00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油气矿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