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某某、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西北气矿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824民初2853号 原告:***,女,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住四川省大竹县,现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西北气矿,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太白东路。 负责人:***,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西北气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